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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化學品定義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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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,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該條例第三條明確:
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炸、燃燒、助燃等性質,對人體、設施、環(huán)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。
危險化學品目錄,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(yè)和信息化、公安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衛(wèi)生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、交通運輸、鐵路、民用航空、農業(yè)主管
部門,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、公布,并適時調整。